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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建築物
  名稱報備制度
  住宅、商業等大型建築物(群),在開工建設前應依法辦理建築物名稱備案手續
  公開使用非標準地名的,由民政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,逾期不改正的,依法撤銷其名稱,可處以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
  為吸引購房者,現在樓盤的名字花樣繁多。除了公館、華庭這類彰顯檔次的,成都不少樓盤還叫起了“公園”。
  普通樓盤叫“公園”是否合適呢?昨日,市民政局地名管理處負責人表示,出現叫公園的樓盤,是歷史遺留問題。按照去年年底實施的建築物名稱備案制度,公園屬於地名類通名,新建樓盤是不允許使用的。
  成都約7.5%“公園”是樓盤
  在某房地產網站搜索欄輸入“公園”二字,就可以看到一串名字含“公園”的樓盤在售。例如,郫縣一家樓盤名叫“某某中央公園”,同樣,新都區一家在售樓盤叫“人民的公園”。記者瞭解到,這些樓盤都不屬於市政公園設施,也沒有公共服務的功能。
  那麼,成都市有多少樓盤是以“公園”命名的呢?根據高德地圖的數據統計,成都市各類公園、小游園共有422個,而叫做“公園”的樓盤有34個。也就是說,在成都諸多“公園”中,有大約7.5%是樓盤。而從以上叫做“公園”的樓盤的宣傳來看,這些樓盤起名“公園”的原因,無非是因為靠近公園綠地。
  昨日,成都商報記者也隨機採訪了一些市民。在大多數市民的觀念中,公園是開放的公共綠地,而樓盤顯然不具備開放、公共兩個屬性。
  記者也註意到,在南湖、東湖等真正是公園的周邊,開發商反而沒有用公園命名。那麼,這些樓盤為什麼能夠起名“公園”呢?
  以前沒有建築物名稱報備制度
  按照今年通過的《成都市地名管理條例》,城市快速通道、公園、大型廣場、湖泊、河道和水庫等的命名,由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向民政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命名申請,按程序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。
  也就是說,要建一座公園,其命名應先向園林部門提出申請。市林業和園林局相關負責人表示,以往對於公園的命名沒有特別的要求,而在今年10月1日《成都市地名管理條例》正式實施後,用地性質屬於公共綠地的新建公園,其名稱需要由建設方經由園林部門確定,再由園林部門向民政部門提出命名申請。之後,再報送同級政府審批,通過之後才能使用。
  那樓盤是否能叫做公園呢?該負責人表示,樓盤的命名不由園林負責。隨後,成都商報記者來到市民政局。市民政局地名管理處負責人潘弘表示,出現名叫“公園”的樓盤,主要是歷史遺留問題。
  她解釋,以往沒有實行建築物名稱備案制度。也就是說,項目只要獲得了城鄉規划行政管理部門的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》,再向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申請《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》,獲得之後就可以進行建設。在樓盤規劃、建設以及銷售過程中,樓盤的名稱都沒跟民政部門產生關係。正是因此,才出現了普通的樓盤以“公園”這樣的名字結尾。
  樓盤命名新規 3類通名不宜使用
  雖然以往建設的樓盤名稱不能更改,但潘弘表示,在去年年底建築物名稱備案制度實施後,應該就不允許這種情況發生。
  去年10月30日,成都市民政、建委、規劃、房管4部門印發的《成都市建築物名稱備案管理暫行辦法》開始正式實施。該《辦法》明確禁止建築物使用“中華”、“國際”等詞彙,同時也規範了達到一定標準的建築物才能成為大廈、花園、山莊、公館。
  《辦法》規定,建築物如果要叫做花園、園、苑,是指有一定綠地面積的住宅區,其綠地率一般不低於35%。此外,《辦法》規定建築物不宜使用3類通名:1、行政區劃通名,如國、州、鎮、區、市等。2、其他地名類別通名,如海、港、灣、林、島等。3、使用後易產生歧義的,如門、世家、莊園、世界等。
  她認為,公園屬於第二類地名類通名,因此樓盤不適宜使用。那麼,樓盤是不是完全不能出現“公園”呢?潘弘表示,也不是絕對不能出現,但“公園”二字不能放到最後。至於其他情況,要看具體情況,主要是不能引起歧義。
  下月起備案 違規最高可罰2萬
  昨日,成都商報記者咨詢了市政務服務中心的市民政局窗口。窗口工作人員告訴成都商報記者,從去年10月30日以來,主城區共有120多個建築物到這裡來備案。
  其中,也有樓盤起名不規範的,工作人員勸其更換名稱。例如,今年一家商業地產給項目起名“某某廣場”。工作人員向其解釋,廣場指具有室外開敞空間的高層建築。用地面積一般應在1萬平方米以上,或總建築面積在8萬平方米以上。因此,建議其改名“某某中心”。另外,還有部分樓盤希望命名包含“公園”等,也被工作人員拒絕了。
  今年10月1日起,《成都市地名管理條例》將正式實施。該《條例》對建築物備案制度進一步明確,規定具有住宅、商業、辦公、酒店等功能的大型建築物(群),在開工建設前應依法辦理建築物名稱備案手續。城鄉規划行政管理部門發放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時,應當告知項目業主到民政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建築物名稱備案手續;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在發放建設工程施工許可時,應當查驗項目業主取得的建築物名稱備案文件。
  而公開宣傳、使用未經批准的地名的,由民政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使用、限期改正;具有住宅、商業、辦公、酒店等功能的大型建築物(群),公開使用非標準地名的,由民政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,逾期不改正的,依法撤銷其名稱,可處以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。成都商報記者 祝迅
  新聞資料
  要叫公園 怎樣才夠格?
  如果要成為公園,應具備哪些條件呢?按照相關規定,公園是指城市中向公眾開放的、以游憩為主要功能,有一定游憩設施和服務設施,同時兼有健全生態、美化景觀、防災減災等綜合作用的綠化用地。它是城市建設用地、城市綠地系統和城市市政公用設施的重要組成部分,包括綜合公園、專類公園和社區公園等。  (原標題:新樓盤取名叫“公園” 下月起最高罰2萬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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